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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生产活动都有生命周期,退役是核技术利用设施生命周期的终端,是全寿期管理的重要环节。退役活动需严格遵循《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等法规要求,按 “前期准备、退役实施、收尾验收” 三阶段有序推进,确保安全合规、风险可控。
需退役的项目类型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下核技术利用设施及场所应当依法实施退役:
1、使用 Ⅰ 类、Ⅱ 类、Ⅲ 类放射源的场所; 2、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 3、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 4、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
退役前准备
1、退役环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单位必须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启动退役工作。环评文件需明确退役方案、辐射防护措施、废物处置路径及环境影响预测等核心内容。
2、环评文件等级划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的环评文件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1)、编制环评报告书
·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编制环评报告表
·制备 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场所;
·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使用 Ⅰ 类、Ⅱ 类、Ⅲ 类放射源且存在污染的场所;
·使用 Ⅰ 类、Ⅱ 类射线装置(X 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 10 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且存在污染的场所。
3)、编制环评登记表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使用 Ⅰ 类、Ⅱ 类、Ⅲ 类放射源且不存在污染的场所。
放射源回收
在正式启动退役实施前,使用单位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完成放射源的规范处置:
1、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规定进行转让;
2、废旧放射源:及时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杜绝放射源流失风险。
退役实施 退役实施遵循 “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 的工作方针,按以下原则和流程开展,确保辐射污染可控: 1、作业顺序原则:先厂房后环境,先主工艺系统后辅助系统; 2、去污作业原则:按污染程度 “先重后轻”,优先处理高污染区域及设备,降低扩散风险; 3、拆除作业原则:按污染程度 “先轻后重”,避免高污染设备拆除时污染低污染区域; 4、大型设备处置:先在现场进行初步去污,再整体切割解体,转运至指定地点后进一步去污和精细化切割,全程做好辐射监测。 退役收尾 1、退役终态验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使用单位需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监测表),接受主管部门的合规性核查。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注销 使用单位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需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正式完成核技术利用项目的退役全流程。